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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泰隆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债权项目营销推介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08 10:50:41 作者: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关于对青岛泰隆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债权项目营销推介公告

 

联系电话:13791125868王经理

主债务人企业名称:青岛泰隆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

债权总额:27,380.91万元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下称“我公司”)享有青岛泰隆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下称“泰隆公司”)债权本金14,301.4万元、利息及罚息12,980.04万元(计算至2023年1月31日)、诉讼及保全费99.47万元,其中:我公司享有泰隆公司金融债权本金10,000万元、利息9828.68万元、诉讼及保全费30.08万元,保证及抵押贷款,保证人为乳山泰隆鑫港大饭店有限公司、潘奇舟、张云警,抵押物为泰隆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我公司享有泰隆公司工程款债权本金4,301.4万元、利息及罚息3,151.36万元、诉讼及保全费69.39万元。上述债权已全部诉讼并执行。

企业概况:

一、借款人情况

泰隆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2日,注册地青岛市城阳区岙东中路511号,法定代表人宫文红,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属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公司股东信息情况:股东马臣出资3000万元、潘奇舟出资1750万元、张云警出资250万元。公司主营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内经营管理服务、市场内房屋摊位租赁等项目等。公司因在建项目未建成,至今未经营。

二、保证人情况

(一)保证人乳山泰隆鑫港大饭店有限公司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06月16日,住所地为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区世纪大道261-1,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潘奇舟,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青岛华泰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宫文红、于洋、潘奇舟、张云警。公司现经营范围:酒店管理。

(二)保证人潘奇舟

潘奇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兴园路34号2单元503户,系泰隆公司股东之一。

(三)保证人张云警

张云警,住址:308国道202号,系泰隆公司股东之一。

三、抵押物及在建工程情况                                                                                     

泰隆公司以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土地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岙东中路511号土地,面积102,377平方米,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201112914号,性质国有出让,用途为商务金融,他项权利证号:青房地权市他字第201152042号。泰隆公司对上述土地建设工程规划总建筑面积为192,469.29平方米,其中:地上建材市场42,679平方米,家居商场31,685平方米,办公楼35,813.39平方米,商务酒店41,74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合计40,551.9平方米。上述规划中只有商务酒店(含地下建筑面积共计50,602平方米)已经封顶(我公司对此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诉讼情况

(一)金融债权诉讼情况

2014年4月2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青民四商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泰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债权人对抵押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调解书生效后,泰隆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逾期后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青执字第316号。2016年12月1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2执异275号执行裁定书,将(2014)青执字第316号案件的执行人变更为我公司。

(二)工程款诉讼情况

1、2013年8月20日,青岛中院作出(2012)青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施工合同解除,泰隆公司支付原债权人青岛一建工程款及停工窝工费用合计43,013,980.37元,原债权人青岛一建对其施工的本案工程在41,965,408.37元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用、保全费用及鉴定费用由泰隆公司承担。上述判决后,原债权人青岛一建及泰隆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3)鲁民一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原债权人青岛一建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8年4月,青岛中院作出(2018)鲁02执异400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执行案件中的执行人变更为我公司。

2、2014年2月10日,青岛一建根据上述生效判决,就泰隆公司逾期未付利息部分诉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泰隆公司偿还利息5,107,115元。2014年9月11日,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城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泰隆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利息4,510,707元,另向原债权人青岛一建支付案件受理费42,000元。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青岛一建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1月7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214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执行案件中的执行人变更为我公司。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土地面积102,377平方米,地上在建项目建有2座大楼已经封顶。抵押物位于青岛高新区,项目就近有地铁站点,青岛市规划局发布了泰隆国际商业广场-家居、建材商场及商务综合办公楼项目的规划方案公示。据了解,该项目位于高新区配套产业区,为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该项目所在片区未来具备较大升值潜力。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合作意向: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债权。

欢迎符合上述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购买咨询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相关部门产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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