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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8-03-05 08:57:44 作者: 广东法院网 破产与重组研究中心

目前,我国法院对涉案标的物的拍卖处置多是通过委托专门拍卖机构完成,但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委托拍卖日渐凸显难以克服的弊端,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寻求一个更高效、透明、快捷的司法拍卖方式成为大势所趋,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为这一需求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一、司法拍卖制度简要回顾

作为执行措施的强制拍卖制度是在1991年民诉法正式颁布时确立的。20年来,司法拍卖制度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一是以1998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为标志,司法拍卖正式成为诉讼资产处置的主要形式,并从法院自行组织拍卖步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的阶段。

二是以2005年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为标志,司法拍卖从随意指定拍卖机构步入严格规范拍卖机构选定程序的阶段。

三是以2009年起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为标志,司法拍卖的对外委托全面转由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委托拍卖工作正式与审判、执行部门分离。

四是以2012年起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会议为标志,最高法院建成开通了“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司法拍卖以建立统一的交易场所和网络平台作为重要内容,强化对拍卖过程的有效监督控制成为改革发展的首要任务。司法拍卖20年实践证明,通过规范程序、扩大公开、让渡权力、加强监督,完全可以有效防止涉讼资产处置领域的违规行为,实现涉讼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



 二、全国法院拍卖工作的主要模式

(一)浙江法院淘宝网模式(自主型)。2012 年26 日,浙江法院司法拍卖在淘宝网平台正式上线运行。据浙江高院2015730日工作信息反映:仅20151-7月,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全省共有94家法院注册网店,104家法院先后进行了网拍,共完成8761件拍品的拍卖,总成交额为180.3742亿元(网拍至今总成交额为452.214亿元),为当事人省下佣金4.125亿元(网拍至今省下佣金10.1435亿元)。全省网拍率为99.66%,成交率为89.88%,成交拍品的平均溢价率为40.66%,比过去传统委托拍卖分别提高14个百分点和19个百分点。与传统拍卖相比,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明显优势:一是拓宽竞拍范围,突破地域限制,创造优质竞拍环境。二是促使拍卖标的物交易价格最大化。三是真正实行零佣金。四是杜绝了暗箱操作,确保公正廉洁。五是提高执行效率,便于执行管理。浙江法院推行网拍的成功做法,引起全国各地法院的高度关注,截止20155月,全国有21个省市超过700家法院在淘宝网上开展司法拍卖。2015424日,粤高法(201513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网络司法拍卖的通知》,要求全省各中级法院统一在淘宝网开展网拍工作。

(二)重庆法院重交所模式(委托合作型)。在重庆、南京等地,司法拍卖全部进入产权交易平台(国资委产权交易中心)后,交易中心替代法院和拍卖机构从事一部分事务,如发布拍卖信息、提供拍卖场地、电子竞价系统、拍程录音录像、出具处置证明等。拍卖仍由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与联交所为合作关系。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引入产权交易中心作为第三方平台,从制度上割裂法官与拍卖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消除长期存在围标、串标和职业控场等诟病。

(三)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模式(委托合作升级型)。2012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模式基础上,组建了全国性“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简称诉讼网模式),也称之为委托拍卖模式,是指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和第三方(各地的产权交易中心)联合使用诉讼资产网进行司法拍卖,以电子竞价依法处置涉讼财产。成交后拍卖机构和第三方按照佣金 65%和 35%的比例分取佣金。所有流程实现网络化操作,竞买人可在互联网上自主登录报名、自助缴纳保证金、自由参与竞价、退还保证金等活动。

(四)上海法院司法拍卖模式(委托公拍中心型)。上海司法拍卖执行委托“两权分离”、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集中进入公拍平台,从而实现“拍卖场地、网络平台、公共媒体、资金管理、日常监督”五个统一。其性质与重庆法院模式相似,均属于委托拍卖模式,即委托拍卖协会成立“公拍中心”管理拍卖事务。

三、法院网拍模式的实践观察

网络拍卖作为新鲜事物,从开始启动就在社会上引起诸多非议、争论和质疑,来自社会方方面面意见和建议,促使我们加以思考和研究。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依据。1.法律依据。2011年8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第4条。2.2012 年新《民事诉讼法》第244247条规定,删除了“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表述,明确了法院有拍卖自主权。 3.2015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8条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4.20153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年)》(以下简称最高法《纲要》改革精神)第24条,明确提出重点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模式。

淘宝网拍模式的法律关系。首先,法院与竞买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法院行使司法权而产生,属诉讼法律关系,受公法调整。淘宝网根据法院指令的信息输出向竞买人作出,应视为法院执行行为。其次,法院与淘宝网之间的法律关系。网拍活动由法院自主进行,法院是拍卖主体,淘宝网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为法院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双方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最后,淘宝网与竞买人的法律关系。竞买人进入淘宝网进行注册并登录,成为淘宝会员。同时,其自主决定参与网拍,同意并接受《竞拍服务协议》,发生争议可根据约定提起民事诉讼。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价值取向。1.坚持依法、公开和为民的原则。2.回归自主拍卖是司法拍卖改革的现实选择。3.运用互联网技术是司法拍卖改革的与时俱进。4.借力商业平台是司法拍卖改革的一条捷径。目前,淘宝网作为我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之一,拥有亿注册会员,已积聚丰富的买方资源,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其以支付宝为支付系统,操作便利、性能稳定、资金安全,免费提供交易平台和技术服务,符合司法拍卖的基本要求。

(三)几种拍卖模式主要特点。(从图表分析可见)我国网络司法拍卖主要分为五种形式:一是传统委托拍卖模式(单一委托型)。二是淘宝网模式(自主型模式)。三是重庆重交所模式(委托合作型)。四是人民法院诉讼网模式(委托合作升级型)。五是淘宝网与人民法院诉讼网相结合模式(自主型为主,委托合作型为辅,广东中山模式)。

图示二:常见几种网络司法拍卖模式比较分析


 


(四)网拍模式的比较分析(见图示二)(从图表分析可见)淘宝网模式(自主型)与诉讼网模式(委托型)共同特点:均采取网络技术实行电子竞价处置涉讼财产。不同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具体事务承担主体不同。淘宝网模式是法院承担公告、评估等事务性工作,法院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诉讼网模式由第三方交易平台承担,法院则从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可集中精力对拍卖过程进行监督。

2.佣金制度不同。淘宝网模式实行零佣金制度,但是监督机构是法院单方行使。诉讼网模式由拍卖机构和第三方收取佣金,监督机构是法院、联交所和拍卖机构三方共同行使。

3.激励机制不同。淘宝网模式是靠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开展拍卖事务性服务。诉讼网模式是政府购买服务,采用“不成交无佣金,增值成交多佣金”的激励机制,促使拍卖机构和第三方推广拍品,以提升资产增值空间,而且增加社会就业,减轻社会压力。

4.社会质疑及冲突。传统拍卖模式是实行有偿服务(收取佣金),与淘宝网零佣金相比优势不足,二者均支持网络技术电子竞价,但最大问题是:拍卖事务性工作由法院,还是由拍卖机构来承担,是否收取佣金问题。可见,有人指出,淘宝网拍卖存在浪费法院人力资源、不利法院实行监督等问题是客观存在的。

5.廉政风险等级降低。网拍推行取消佣金,彻底铲除了权力寻租土壤;实行自由报名和网上公开竞价,从制度和技术上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杜绝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事件。

四、网络司法拍卖存在问题及思考

法院网络司法拍卖选取什么模式?选取哪家网站和平台?均各有利弊,自己建平台,投资大,影响小。借别人平台,影响大,技术和安全受人掌控,存在安全隐患。

(一)法律规范存在滞后性。

1.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责任淘宝网拍卖平台提供的并非一个能够自由使用的空间,而是预先设计好的运行程序,虽然体现了拍卖人的意志、风格,但整个拍卖过程无论是拍卖方的上传信息还是竞买方的应价,直到最后的确认,都要受到既定程序的控制,而不能依据拍卖双方自己的意志随意进行。为此,探讨网络司法拍卖的监管、交易安全、参与主体、客体限制、交易人权利救济等法律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2.模式多样性与工作量递增。

1)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不统一。各地法院具体如何组织,相关法律并没有作出规范,导致实践中模式不统一。不同省份法院规则不一,甚至同一省(市)各区县法院操作不同。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交易模式不断更新,拍卖标的类型、网络安全、技术维护、拍品交付等问题面临创新。

2)评估工作量增大。在网拍的模式下,对评估工作的要求比传统司法拍卖相应提高。例如需要评估公司对房屋产权进行更明晰的调查,如租赁情况、水电费管理费拖欠情况、所欠税费,以及对标的物进行拍照录像等,客观上加大评估公司工作量。

3)看样展示工作量增大。相关材料介绍、图片、视频均由法院完成。竞买人报名前法院还需要组织竞买人现场查看标的物。而在委托拍卖的模式下,上述这些工作均由拍卖机构承担。换言之,相对于委托拍卖法院在拍品展示看样工作量将大大增加。

4对竞买人提供融资担保的服务不足。例如在深圳,与传统的委托拍卖相比,深圳房产交易中心有专门的建设银行为成交后的房产提供贷款支持。网拍受限于此,很多竞买人无法一次性全款买房,客观上影响了房产交易的效果。

5)房屋限购政策的影响。粤高法[2013403号省高院、省住房、省司法厅《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的意见》明确了司法拍卖处置房产要符合限购条件,该规定一定程度导致房产流拍率较高。

3.处理机制尚不完善。1)悔拍责任。(2)评估行为失范。(3)银行充值限额。(4)不动产、动产登记的衔接。

4.安全隐患与监管。利用网络技术进行恶意串通更加隐蔽。缺乏专业知识的竞买人很难保存相关证据,而我国的法院和鉴定机构也普遍缺少对计算机数据准确鉴定的能力,网络司法拍卖中的公开透明存在着极大的可变性且难以预测、查证,由此将加剧人们对网络拍卖不信任感。支付宝已经成为多功能的金融平台,拥有3亿用户的平台出现事故,用户的资金安全如何保障。竞买过程中,网络故障、黑客攻击、无法出价,导致竞拍失败等问题的防范。

(二)功能延伸是必然趋势。

1.“零佣金”制度具有较强吸引力。

2.购买社会服务、解决社会就业是探索的方向。

3.“电子竞价”取代“击槌成交”,传统拍卖行业的转型事在必行

4.评估模式的学习和借鉴。重庆模式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确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均无异议的合理评估价,并依据评估情况制作拍卖公告。法院严格审查拍卖公告,防止披露不实或评估浮夸等情况,然后再由联交所发布拍卖公告。这种评估方式既有效防止评估机构“低物高估、收费较高”现象,又将法院从评估程序中解放出来。

(三)传统拍卖与网络融合的可行性。当前,法院司法拍卖可供选择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

1.淘宝网模式。符合最高法《纲要》改革精神,且部分法院已有实践经验。存在问题是:与社会期待不符;法院不能完全脱离拍卖的具体事务,可能弱化法院居中监督作用,存在一定廉洁风险。

2.诉讼网模式。符合最高法院《纲要》改革精神和社会期待,且法院可从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专司监督职责,减少和预防可能发生的廉洁风险。

3.传统模式与淘宝网模式相结合。

4.传统模式与诉讼网模式相结合。符合社会期待,也有实践借鉴。存在问题是:不符合最高法《纲要》改革精神;存在一定廉洁风险。

5.淘宝网与诉讼网模式相结合。

通过分析论证,本课题组认为第种方式:即淘宝网与诉讼网模式相结合,这种模式存在广泛适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将司法拍卖事务交由第三方平台实施,通过购买社会服务交由评估机构进行,法院从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对网拍全程进行反向监督,有效确保司法拍卖的公正、廉洁、高效。同时,人民法院诉讼网拍卖在推广时可以强化电子竞价和降低佣金比例,逐步建立淘宝网与诉讼网相结合的拍卖模式,相互吸收其他拍卖模式优点,不断完善网拍工作的各项措施。

(四)遵循司法运行的基本规律。

1.司法拍卖模式与司法改革目标。司法拍卖模式改革应当同时兼顾三个目标:首先,司法拍卖模式应当最大限度预防司法权的腐败,体现执行阶段的司法公正;其次,司法拍卖模式应当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司法拍卖的效率,使被执行财产变现价值最大化,也是在司法强制执行程序中引入拍卖变现机制的真正目的;再次,最大限度对被执行人和执行申请人的利益提供特别保护。通过专业拍卖机构的估价,尽可能让标的物的价值最大化,一方面保护了被执行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使得执行申请人的权益可以更快、更多地兑现。

2.法院主体地位的再认识。淘宝网发布拍卖公告、主持和监督拍卖程序等均由法院自己规定。法院既是司法拍卖的拍卖人,又是整个拍卖活动的监督者,“运动员”+“裁判员”的身份,与其中立、独立的职能定位是相违背的。另一方面,各地发展的平衡与协调问题。网拍成交量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关联,经济越活跃,网拍成交量也越高。

3.司法改革对网拍机制的影响。一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审判权与执行权如何衔接?司法网拍仅是司法辅助工作,投入太大精力是否值得。二是司法改革的重点是“员额制”,法官数量大大减少,司法辅助人员的数量也随之减少。如果采取浙江“淘宝网”模式,将增加法院工作量,这与司法改革精神相背。三是无论是传统拍卖还是重交所模式,均将司法拍卖委托办理,减轻了法院负担,有利于保护法院工作人员。

(五)几种网拍模式的利益衡量。

1.从社会效果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组建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模式实行电子竞价,虽然突破了局域网的限制,扩大了竞买的范围,但也是将司法拍卖委托给拍卖机构完成,被执行的企业要承担高额的佣金;重交所模式通过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实现了法院与拍卖机构的隔离,既减轻了法院的工作负担,有效缓解了长期困扰法院的“执行难”。淘宝网模式则进一步扩展了受众面,有助于提高竞买成交率;实行零佣金,在减轻竞买人的经济负担的同时,也提升了竞买人的积极性。

2.从当事人利益角度看。传统拍卖中存在的围标、串标等暗箱操作现象,直接危害到拍品的成交价,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重交所模式虽然提升了成交率,评估费用、佣金依然延续,不仅拍卖过程比较缓慢费时,也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淘宝网模式中,评估费用由法院承担,实行零佣金,直接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支付宝已经是一个集融资、竞买人存放于支付宝内的资金的安全系数有多高,这是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3.从法院角度来看。无论是传统拍卖还是重交所模式,直接将司法拍卖委托出去,减轻了法院的工作负担,也有利于保护法院工作人员。然而在淘宝网模式中,由法院自行拍卖,主导主体是法院,不仅增加了法院工作负担,更增加了法院的责任范围,当出现瑕疵披露漏洞时,法院将置身于风口浪尖之上。以互联网为交易平台,通过信息技术实行线上拍卖、电子竞价等拍卖行为,这是最高院资产网模式、重交所模式、淘宝网模式的共同之处。

4.运行规则存在的问题。传统拍卖中存在的围标、串标等暗箱操作,传统模式的公告渠道的广告力是极为有限的,限制了竞买人范围。法院委托拍卖需要经过摇珠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委托评估等诸多环节,延缓了标的物的变现,缴纳佣金,加重了买受人的负担。诉讼资产网模式实行电子竞价,扩大了竞买的范围,但企业要承担高额的佣金;重交所模式通过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实现了法院与拍卖机构的隔离,目前,联交所拍品种类、数量有限,远远不及淘宝网,评估程序、费用、佣金依然延续,拍卖过程缓慢,加重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五、司法拍卖的模式创新与发展

在“互联网+”时代,传统拍卖与互联网对接模式还有无限空间,只有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积极试点探索,不断完善相关措施。

(一)法律层面:逐步完善立法规范

1.制定具体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2015年32日,最高法《纲要》改革精神提出加大司法拍卖方式改革力度,重点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主导的自主拍卖,全程由法院负责运作,如何制定完善网拍工作制度自然是法院的固有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应就法院自行拍卖方式、运行规则、责任承担等具体内容出具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省(市)实际情况,细化具体操作规范。法院与竞买人、淘宝网之间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法院与淘宝网之间是网络信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淘宝网与竞买人同意并接受《竞拍服务协议》,发生争议可根据约定提起民事诉讼。

2.规范悔拍行为的处罚规则。如何从立法层面通过加重悔拍人的责任,从技术层面阻止悔拍人恶意竞买,是各地法院不断完善网络司法拍卖面临的难题。具体作法:一是明确参与网拍实行实名制。二是依法惩处悔拍行为。三是依法追究恶意竞买人责任。四是设定悔拍保证金无条件没收规则。对悔拍买受人的保证金一律没收或可以没收保证金。以加重悔拍行为的成本。

3.建立监督有力网拍机制。目前,浙江省高院与阿里巴巴集团协作是基于双方的信任以口头方式确定。因此,必须明确淘宝网的运行维护、安全维护责任,双方就网拍中的新问题,及时有效地予以解决。法院除了与阿里巴巴集团平等合作外,还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确保网拍的有序运行。人民法院诉讼网拍卖在推广时可以强化电子竞价和降低佣金比例,逐步建立淘宝网与诉讼网相结合的拍卖模式,相互吸收其他拍卖模式优点,弥补不足,不断完善网拍工作的各项措施。

4.安全畅通是重中之重。支付宝已经成为一个集成了余额宝、话费充值、水电扣费等多功能的金融平台,在政府监管部门尚未对支付宝进行全面运营监管的情况下。支付宝发生故障、网络故障、黑客攻击等,未能提供相应安全网络服务时,阿里巴巴集团理应向法院保障资金安全,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制度层面:构筑内外衔接的监管体系

1.有效整合社会力量。与地方国土、交警部门等机构的衔接不畅是目前影响拍卖效果的重要因素,竞买人拍卖成功后,遇到的是动产交付、不动产过户登记等实际问题。需要法院与公安、国土等部门进行沟通协商。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专项执法检查,在权力机关的协调推动下,加强与银行、公安、国土部门沟通联系,简化相关手续,加快办理效率,解决执行难题。

2.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充分利用法院信息化建设成果,以监督电话、法院门户网站、官方微博、12368司法服务热线等为投诉渠道,受理竞拍人在网拍过程中的投诉建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或进展情况。

3.建立重大紧急事项报告制度。如遇负面舆情,矛盾易激化事件,牵涉面广、不及时解决会影响网络拍卖平台运行、损害网拍公信力等事项,及时上报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及时研究对策,指导相关法院正确处置。

4.建立联系、征询相关部门长效机制。加强对网拍拍品的前期调查确认,与国土、房管、地税等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征询长效机制。调查确认出让金缴付、违法用地、欠税、竞买人条件等,并予以全面、准确的披露。

(三)管理层面:完善配套的矛盾化解机制

1.法院履行一般注意义务。评估、拍卖公告由评估机构制作,拍卖公告则由法院公布,意味着竞买人并不与评估机构发生直接法律关系,在此过程中,法院应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审查公告中涉及的拍卖显性瑕疵、权利瑕疵、相关费用的承担等具体规定,若因法院披露相关费用不准确,导致买受人需额外损失的,理应由法院承担。同时,完善拍品状况调查、核查程序,防止拍品信息披露不全,导致交付时引发争议。

2.完善网络运行意外情况分类处理机制。对竞买人以操作失误、网络故障、黑客攻击等为由主张拍卖无效的,提供相应证据和线索,引导其向公安部门报案,如操作失误系非恶意,且引发了重大的显失公平后果的,竞买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前提,组织重新拍卖。

3.升级改造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升级改造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使其具备法院自主拍卖的功能,不再依赖网络上的商业平台。同时,人民法院诉讼网拍卖在推广时可以强化电子竞价和降低佣金比例,逐步建立淘宝网与诉讼网相结合的拍卖模式,相互吸收其他拍卖模式优点,弥补不足,不断完善网拍工作的各项措施,建立多方竞争平台。

4.强化网拍工作动态研究。司法拍卖信息数据化,为研究分析网拍工作总体态势提供有力支撑。在继续跟踪各地网拍率、成交率、溢价率的同时,启动精细化分析系统,寻找各项指标之间的关系;寻找对应关系,增强工作前瞻性和预测性

(四)实践层面:推动创新发展成为新常态

1.采取淘宝网拍与诉讼网拍相结合方式。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稳妥推进淘宝网拍与诉讼网拍相结合的方式。确立了以淘宝网自主拍卖为主,委托拍卖为辅的拍卖模式。具体包括: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的在3000万元以上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采用委托拍卖方式的;重大、敏感执行案件;其他因涉及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个人隐私等)不适宜网络司法拍卖案件,其它标的拍卖实行淘宝网络司法拍卖。

2.推进网拍房产银行按揭工作(预登记制度)借鉴。借鉴温州经验建立司法网拍房产产权和抵押预登记制度、搭建网拍房产按揭贷款平台,在竞买人竞买成交、未付清全款之前,设置不动产产权转移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再由银行发放贷款。

3.借鉴重庆重交所与拍卖行业监督机制。法院、重交所、拍卖机构是相互合作又是相互制约,电子竞价的实现,杜绝了联交所与拍卖机构之间的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搭建,确保竞买人的资金安全,避免联交所与拍卖机构之间的不当操作损害当事人利益。

4.网拍工作制度的完善。明确拍卖标的物范围,规定实行网络司法拍卖为原则,列举不适合网拍的标的物。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其他拍卖模式为补充,对法院网拍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此外,对于三次流拍的标的物,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实不适合网拍的,可以交由拍卖机构委托拍卖。

  

如何趋利避害选择最佳网拍模式呢?在推行网络拍卖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委托拍卖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以减轻法院工作压力。同时,人民法院诉讼网拍卖在推广时可以强化电子竞价和降低佣金比例,逐步建立淘宝网与诉讼网相结合的拍卖模式,相互吸收其他拍卖模式优点,不断完善网拍工作的各项措施。“一花独秀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强调“大一统”的拍卖模式,必有其局限性。建立良性竞争的多方平台,有利司法拍卖工作的健康发展,更需要人民法院莫大勇气及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

(课题组组长:潘墀;成员:范华清、杨贵平、林文刚、苏代平、周方、王鹏、陈春华、王念;执笔人: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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